营山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
营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二、补助范围
单次住院治疗及重特大疾病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重病补充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等报销并扣除起付线5000元(刷个人账户冲抵部分不计算为个人现金支付)后,剩余的个人自付费用纳入补助。
三、补助方式和标准
1.县内住院:由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补助,实行分段累进保险,按照单次住院个人自付费用计算。具体标准:扣除起付线后,个人自付费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补助50%;1.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补助40%;10万元以上的补助30%。
2.县外住院:由本人或代办人向医保局申请,补助标准与县内住院一致。
3.对个人自付住院费用超过10万元的重大病情,在经本人申请,县医保局、县财政局核实并视困难情况提出初步方案,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可进行二次补助。医疗负担重大的,经本人申请,县医保局按程序报批后,门诊费用可参照住院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