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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身心医院病历复印制度

发布时间:2021-03-17 15:49:06 作者: 阅读次数: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医疗机构受理病历复印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病历复印鲜章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二十三规定,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病历复印申请流程:

     

    病历复印流程.png

南充市身心医院病历复印制度

2021-03-17 浏览: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医疗机构受理病历复印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病历复印鲜章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二十三规定,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病历复印申请流程:

     

    病历复印流程.png